商標注冊如何避免被認定相同商標
相同商標。
指兩個商標在文字、圖形方面相互一致。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名稱相同的文字商標;圖形相同的圖形商標;名稱和圖形均相同的組合商標。商標相同不能理解為兩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致和沒有絲毫的細微差別。如果兩商標文字、圖形均一致而在文字的疏密、字體的大小、書寫的方式、排列的順序方面有些出入,則仍應視為相同商標。如“三五”、“555”;“多美”、“美多”;“江漢”、“漢江”;“樂聲( LE SHENG)”、“樂聲( YUE SHENG)”等都是相同商標。另外,將中文名稱與羅馬拼音并寫的商標改為僅用中文名稱的商標,也應視作相同商標。
值得指出的是,對于商標是否相同不應作過寬的解釋。如果把“天民”、“大民”;“天橋”、“天椒”等類似商標解釋為相同商標,在實際工作中將會產生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商標是否相同的判斷,對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所有人是否正當使用其注冊商標,對商標注冊的復審、爭議裁定以及商標的續展注冊、變更注冊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如果有人以商標所有人不使用其注冊商標為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注冊時,注冊是否應當被撤銷,有時就直接依賴于對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的判斷。
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只是在書寫間隔、顏色、字體等方面作了一些細枝末節的變動,應視它與注冊商標是相同商標,不能撤銷其商標注冊。否則,如果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圖樣作了大的變動,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面貌全非,或者雖然類似但兩者已經形成實質性的差異,在這類情況下,則應作出撒銷商標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