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如何申請辦理
商標轉讓有三種辦理方式,分別是:
1. 以有償形式進行的合同轉讓;
2. 以繼承形式進行的繼受轉讓;
3. 因國家行政命令做出的商標轉讓。
現在民用較多的商標服務方式是合同轉讓的方式較多,也應此很多人就直接的以為商標轉讓就是商標交易了。
在進行商標轉讓時候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是有以下流程的:
1、商標轉讓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非必須證書,看商標局的要求)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提交到商標局,繳納轉讓規費。
4、商標局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在進行商標轉讓的時候,有這些注意事項:
1、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但需知商標有最終注冊失敗的可能。
2、商標轉讓的受讓人自商標局發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3、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4、自然人進行商標轉讓,需保證簽字字跡一致,否則需要自證。
一般商標轉讓的完成時間是6-8個月,但是在商標申請提交的時候便可簽訂商標獨占說明書,可以將商標運用于商業活動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