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在先權包括什么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可見申請人想要成功注冊一枚商標,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權利;究竟哪些在先權利需要申請人注意,不可與之沖突呢?
一、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的保護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判定商標權和姓名權是否沖突時,主要依據公民姓名與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將公民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是否會損害公民的名譽。如商評委以第九類商標“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權為由,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二、商號權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業相互區別的主要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權的獲得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考慮商標權和商號權是否沖突時,不是簡單的依據商號權和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據商號權企業的知名度,考慮商標名稱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會對商號權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等。如北京法院認定“伊利”馬桶商標容易對伊利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因而要求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
三、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企業或個人可將獲得許可使用的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如“老干媽”商標即為其企業法人代表陶碧華的肖像。
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都將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肖像權人可依法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注冊商標申請,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四、著作權
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創作,其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將其作品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作為商標使用,都將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除了以上四種常見的在先權利之外,若申請人的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等,其注冊商標申請也將遭駁回,或者已核準注冊商標將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