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駁回怎么辦 還能繼續使用嗎
商標被駁回怎么辦 還能繼續使用嗎?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也就是說,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申請,均可以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要求重新裁定。對于商標近似駁回復審的還可以對構成要素、字形、構圖等方面進行多方舉證,結合實際情況所做的針對性分析,還要考慮具體的證據材料及案件實際來綜合判定。
原則上,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冊申請的話,審查員會根據“申請在先原則”,駁回后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但是,如果申請日是在同一天,那么,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另外,為了防止惡意搶注,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因“他人注冊在先”被駁回時,若與被公告商標申請日是同一天,或懷疑自己的商標被搶注,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在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