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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問答

    商標注冊被駁回的理由有哪些?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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