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交易要注意什么?
商標交易也就是商標轉讓、商標買賣,市場上有專門從事商標轉讓的網站或公司,也不乏一些代理機構和個人涉及商標轉讓業務,企業或個人無論通過哪一種渠道購買商標,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都應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并經商標局核準后才能生效。實際生活中,有眾多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只簽訂了商標轉讓合同,不予商標局報備辦理的,只屬于自行轉讓商標行為,其結果可能導致嚴重行政處罰及更嚴厲后果。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注冊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受讓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轉讓申請核準后,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對于注冊商標,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