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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新聞

    人民網:“少林”商標不能隨意使用

    一件使用近20年的商標,因為易使公眾認為其與少林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有害于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被宣告無效。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即廣東天馬果飲品有限公司(下稱天馬果公司)使用了近20年的“少林”商標被宣告無效。

    天馬果公司于1998年7月31日申請注冊第1356635號“少林”商標,并于2000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水果蜜餞、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少林寺于2016年3月14日針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天馬果公司作為普通經濟實體,將“少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易使公眾認為其與宗教場所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有害于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違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裁定,支持少林寺的主張,訴爭商標被宣告無效。

    天馬果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其已使用該商標近20年,在20年前,少林寺遠沒有現在的知名度,同時在原告使用“少林”商標20年間,投入大量宣傳使用費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將“少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容易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其與宗教活動場所少林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有害于宗教感情,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廣東天馬果公司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具體到該案,由于少林寺是我國著名的佛教寺院,且為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少林”作為“少林寺”的簡稱已是我國公眾的通常認知,若允許天馬果公司申請注冊并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場所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損害宗教感情,可能對我國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該案涉及的條款系商標法中絕對禁止注冊的條款,關于絕對禁止注冊的條款是否可通過使用消除不良影響,從而克服注冊的障礙,該案判決持否定觀點。即使天馬果公司注冊訴爭商標雖已近20年,且其確已提交部分使用證據證明其使用,但是,鑒于少林寺在我國是歷史悠久的佛教寺院這一事實,天馬果公司的商業使用行為不應當作為訴爭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的理由。

    在實踐中,商標帶有“佛”“禪”“廟”“寺”“庵”等具有宗教色彩詞語的,除了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核準外,其他申請人的此種申請一般以容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目前我國仍有百余家企業正在使用幾十件“少林”有關的商標,行業涉及汽車、家具、五金、酒業、醫藥等。除我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在搶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標。少林寺的商標維權行動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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