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認定的定位:維權手段,而非最終目的。
一段時期內,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曾采用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方式。馳名商標主動認定并不違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然而長期、大量主動認定也有其消極的一面。
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強化了人們對馳名商標的認知程度、信賴程度,同時,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在商標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人為地形成了一種權利的不平衡,往往會導致對馳名商標的過度保護,這對其他企業有失公平。尤其是像文字組合這樣的商標,并不是任意幾個漢字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個好的商標,它需要精心策劃、設計才行,然而真正寓意深刻的漢字組合又顯得那么有限,因此這種文字組合被個別廠家壟斷使用也并不合理。
因此,合理與否,關鍵要在侵權糾紛的個案中評判,而不是用預先認定的馳名商標來威懾未來可能出現的競爭對手。一些商家正是看中了馳名商標能給企業帶來好處,因而才千方百計地認定馳名商標,把認定馳名商標作為一種目的,而不是把它作為一種維權手段。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司法認定方式也就有了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許多企業紛紛將該企業的商標通過司法途徑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由于這種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為了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
地方法院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為企業提供了方便,然而某些企業對馳名商標真正意義的認識并沒有隨著認定方式的轉變而提高,他們并沒有意識到馳名商標的認定從主動認定、批量認定轉向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實質內涵,對馳名商標的認識仍停留在原來的思維模式上,有的個別企業甚至有設置騙局的嫌疑,靠自己與自己打官司來獲取馳名商標。
對馳名商標認定方式的轉變,不僅是某些企業的認識沒有跟上,就是某些執法機關的認識也沒能及時到位,在執法過程中對地方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不予認可;不僅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公眾也還存在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更具權威的認識。其關鍵就在于原來的思維定式沒有改變,還把馳名商標看成是一種榮譽,把馳名商標看成是能獲取額外利益的工具。
獲得馳名商標不是目的,馳名商標本身也不是企業的搖錢樹。國家之所以要立法認定馳名商標,關鍵在于保護馳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是維權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如果企業不把精力用在經營上,即使獲得了馳名商標,這樣的名牌也不會長久,這樣的所謂的搖錢樹也早晚會枯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