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商標“蹭名牌” 智能識別侵權行為
“蹭名牌”行為涉嫌商標侵權,但這種“李逵”遇到“李鬼”的事并不是今天才有。前幾年,市場上就有“康帥傅”山寨“康師傅”,“娃恰恰”仿冒“娃哈哈”,“粵利粵”偽裝“奧利奧”等案例……除了貴州的“老干媽”因被湖南“老干媽”冒名而對簿公堂,更多的品牌企業選擇了防御性策略,即提前將一些近似商標注冊到公司名下。
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在先原則,企業注冊與自己近似的商標,是希望不給那些試圖“蹭名牌”的投機者以可乘之機。
一方面,企業注冊商標尤其是一口氣注冊十幾個、幾十個商標都需繳納注冊資金,而且除了核心商標外,一些邊緣商標最多只有3年的法律保護時間,期滿后若要續展,企業還要重新申請注冊與再度支付費用;另一方面,將一些與核心商標關聯或近似的商標“雪藏”起來,等于讓這些商標資源被閑置,商標持有人不能從中獲得附加值。
因為品牌企業在明處,仿冒者在暗處,“明槍易躲,暗箭難防”,即使品牌企業采取了防御性策略,也難免掛一漏萬。所以說,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機制揚善懲惡,很難制約投機者。
其實,立法層面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經作出了非常明晰的規定。我國《商標法》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7種行為,其中的標的既包括相同商標,也包括類似商標專用權。《商標法》還明確,申請人收到注冊商標受理通知書并不能代表其享有商標權,也就是說,在沒有拿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書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均屬侵權違法行為。
不過,目前市場上侵犯相同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不多見,更多的是侵犯近似商標專用權;同時,未在申請商標注冊情況下明目張膽地侵犯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大大減少,但利用已經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到收到注冊商標受理通知書這一“時間差”實施侵權的行為比較普遍。顯然,侵權者主要是想打“擦邊球”。
為此,有關部門應適當壓縮為期13個月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期,在此基礎上,加大處罰震懾力度,對企業違法行為給予嚴懲。與此同時,執法也應大幅前移,重點是加快商標注冊申請智能化,通過嚴密與快捷的技術比對,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封堵在申請端口。另外,為防止稀缺商標資源閑置浪費,可通過減免稅收、技術補貼以及獎勵等手段,鼓勵商標持有者在商標二級市場開展商標轉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