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6個注意事項
1、商標是否變成通用名稱
根據2013年新《商標法》第49條第2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如果你通過商標轉讓、企業并購等方式收購對方商標的所有權,為了避免將來存在相關商業標志導致市場混淆,甚至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需要審核對方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有近似等關系的商業標志,并進一步考慮是不是需要把這些相關的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等商業標志都一并移轉過來。
3、是否容忍跨類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與交易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法并未要求必須一并轉讓,但是,從商業謹慎的角度考慮,還是要評估哪些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收購過來,避免將來業務混淆。比如,權利人有一枚商標分別注冊在第12類汽車和28類玩具上,最好在收購汽車上的商標時將玩具上的商標一并收購過來,不要在收購之后分屬兩家,否則將來玩具汽車要與你的真正汽車在商標使用上發生沖突。
4、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
為了有效保護商標,有的企業不僅注冊了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還把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域名保持了一致。雖然你把商標買過來了,但人家還保留了與商標相同的字號或域名,則需要考慮這是你可以接受的結果嗎?
5、商標是否存在質押等限制
假設一個注冊商標已經質押了再轉讓給你,顯然這不是一件好事情。因為一旦該商標所擔保的債務不能清償,質押權人(債權人)有權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結果,你花錢買來的商標最終會飛到別人的懷抱。
6、商標是否存在許可的約束
除了商標權質押外,存在商標之上的約束還有已有的許可協議,尤其是獨占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