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院十大知產典型案例專題分析
4月26日,是全球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從4月20日起,以“倡導創新文化尊重知識產權”為主題的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也拉開帷幕。今年又恰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十周年,在此之際,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湊響了最強音。
為此風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類裁判文書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年度報告,做出2017年年度知識產權大數據統計,下面我們來看數據分析的結果:
一、最高院知產案件現狀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2017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897件。其中,
1)審理程序
共有二審案件15件, 提審案件56件,申請再審案件796件,請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復議案件1件。這與最高院集中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情況相符
2017年年度知識產權大數據統計
2)客體類型
共有專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種案件9件,商標案件395件,著作權案件29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1件,壟斷案件4件,商業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14件,知識產權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專利和商標兩大類始終是企業爭議的焦點。
2017年年度知識產權大數據統計
3)案件性質
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專利行政案件68件,商標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請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 刑事請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復議案件1件。
2017年年度知識產權大數據統計
二、2018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分析
(一)專利
1、專利民事案件:當事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先權的其他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中所作意見陳述的參考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A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蘇州B發電機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時,同一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先權的其他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中,對該相同用語已經作出了明確陳述的,可以參考上述陳述。
2、專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點的確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A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王某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其他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277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或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而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2017年年度知識產權大數據統計
3、專利行政案件:專利行政執法中程序違法的認定和處理
在再審申請人A特種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榆林市知識產權局、陜西B化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2017)最高法行再8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經被明確變更的合議組成員又在被訴行政決定書上署名,實質上等于“審理者未裁決、裁決者未審理”,構成對法定程序的嚴重違反。原則上,作出被訴行政決定的合議組應由該行政機關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組成。即使異地調配執法人員,也應當履行正式、完備的公文手續。
(二)商標
4、商標民事案件:注冊商標的保護與被訴侵權商品商標知名度的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曹某與被申請人云南A(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冊商標作為一項標識性民事權利,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標識,更有權使用其注冊商標標識,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該商標標識與其商品來源的聯系。相關公眾是否會混淆誤認,既包括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誤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標權人有某種聯系,也包括將商標權人的商品誤認為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誤認商標權人與被訴侵權人有某種聯系。
5、商標民事案件:特殊歷史背景下商標與字號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申訴人太原A藥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山西省B藥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對于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的字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當從歷史傳承、現實情況、法律適用和社會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
6、商標行政案件: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四川省A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甘肅B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當綜合考慮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被異議商標的在先使用狀況及知名度等因素,若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則應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
(三)著作權
7、對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審查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A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B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當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需要綜合考量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著作權登記證明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時,可以結合商標注冊證、包含商標標志的網站頁面、記載作品創作過程的報刊內容、產品實物、著作權轉讓證明等證據,在確認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可以認定當事人對該商標標志享有在先著作權。
(四)不正當競爭
8、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中的“商品”與“包裝裝潢”應當具有特定指向關系
在上訴人廣東A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B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C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簡稱“紅罐”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5)民三終字第2號、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裝裝潢”之間具有互為表里、不可割裂的關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裝裝潢的商品,才能夠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抽象的商品名稱或無確定內涵的商品概念,脫離于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具體商品,缺乏可供評價的實際使用行為,不具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評價的意義。
(五)植物新品種
9、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中“銷售”的含義
在再審申請人萊州市A研究所與被申請人葛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中“銷售”一詞的含義,應該結合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理解。根據國際法與國內法解釋一致性原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所稱的“銷售”應該包括許諾銷售行為。
(六)知產程序類案件
10、網絡購物收貨地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侵權行為地
在上訴人廣東A服飾有限公司、周某與被上訴人B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南京C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異議案【(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犯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通過網絡購物方式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