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和商標轉移的區別
實際上廣義的商標轉讓是包括商標移轉的,這也是為什么商標法沒有涉及商標移轉的原因。大體上,商標轉讓制度在世界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名下的所有商標,對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可以單個轉讓,也可以多個一起轉讓,當事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權利、處分商標。
一種是轉讓注冊商標的, 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我國新商標法采用的是后一種制度,一并轉讓的制度設計與相對理由審查制度有密切的聯系。如果不要求一并轉讓,不僅會大大增加商標局依職權進行相對理由審查的難度,而且也會大大降低相對理由審查制度的價值。如果允許不一并轉讓,則 在申請注冊階段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也完全可以有理由要求并存。
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人千方百計與他人注冊商標尤其是馳、著名商標發生聯系,情況相當嚴重。一旦不要求商標一并轉讓,勢必會減弱相對理由審查制度的作用,不僅會增加商標注冊與管理的難度,也勢必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處分自己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
商標轉移
商標移轉只是基于繼承、判決等法律事件而導致的商標權轉移。
注冊商標轉讓和移轉雖然都會導致權利人發生變動,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1、商標轉讓在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時發生法律效力;商標移轉則是導致商標移轉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2、商標轉讓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讓人自核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對于之前的侵權行為無權主張;商標移轉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繼受人可以對移轉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3、商標轉讓往往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的積極結果;商標移轉則是基于當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觀事由而發生的消極結果。